发布时间:2025-04-05 09:03:02源自:本站作者:PB2345素材网阅读(14)
只有这样,制度设计才符合宪法的目标。
越来越多的人问及我同一个问题:区块链到底有什么用?啥叫ICO?现在去挖矿还能赚钱吗?区块链会取代今天的互联网格局吗? 这些问题关系未来人与人的关系,关系未来的社会制度。区块链在适用房屋交易时同样会碰到难题。
当然,为了方便使用,Eth-Tweet还是设计了这样一个功能,即发布者自己可以删除自己发布的信息,事实上,这里并不是真的把这条信息从数据中删掉,要知道已经形成的区块链信息是任何人都无法删除的,这里所谓的信息删除,只是在功能上给予信息发布者的一项权利,只不过,他只能删除他自己的信息,而无法去管理别人的信息。要知道,由于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帐本,所有的智能合约的代码和数据,并不是存储在一个大的中心服务器上的,而是分步在每一个终端电脑上的。我将在下面的智能合约部分进一步阐述这一逻辑起点的重要性。显然,如果用区块链来布局微博(微信),信息将处于一个近乎完全自由的状态,不存在中心服务器,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监管者,或者说,没人能把信息删掉。它利用了区块链中的联盟链概念,要知道分布式记账的最大好处便是信息不可篡改,借此来追溯产品供应链来源是最为可靠的,以牛奶为例,销售商之上系生产商,生产商之上是养牛场,总之通过联盟链,就可以追溯供应链的全部真实信息。
我们在实际中也曾看到过很多案例:众筹发起人逃跑或毁坏帐本的情况下,众筹帐目就完全变成了一团糊涂帐。我在实验当中布署过智能合约。而且,先修改宪法,再制定监察法,在技术上也不是一件难事,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,一次性就可以解决。
三是,由全国人大在监察法的第一条明确写上本法是根据宪法第2条、第3条、第62条的规定制定的,这就非常清楚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,表明了这部法律与宪法的关系,把监察法与宪法自然地联接起来,不存在违宪的嫌疑了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要说一声不修宪,太沉重,太孤独。所以,宪法虽然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,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,制定监察法,是没有问题的。现在,在监察法之前要不要修宪,所涉问题的关键,就在这里。
但相对于几十年的政权运行格局来说,即便几年后制定实施的监察法,也仍然显得有些仓促,一下子与宪法法律的其他环节全部衔接上,恐怕不那么容易。如果这次制定监察法,又要修宪,就意味着第5次修改,即平均每7年修改一次了,频率不可谓不高。
有的观点可能会说,看不清楚的,就少写两句。宪法允许我们闯荡改革,甚至允许我们犯错误,但是,它不允许我们任性地把自己的错误强加于它,不允许我们打着它的旗号犯错误。宪法是根本法没有疑问,但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的主体,其制定的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本身也具有宪法的性质,就是宪法性法律,与宪法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界限。第二,只有对宪法明文规定要做否定性变化时,才可以修改,不涉及宪法条文否定性变革的就不改,尽量对条文做扩大解释。
通常的说法是,可改可不改的不改。它在宽广和包容中透出不可侵犯的威严。这次制定监察法引起的宪法修改问题的讨论,是一个很好的案例,如果有关方面以制定监察法为契机,对特定历史时期宪法修改的条件和标准做系统研究,这一讨论就带来了非常积极的意义。以制定监察法为例,在宪法修改的相关方面,是不是就可以确立以下原则: 第一,只有对宪法中的国家性质、国家根本政治制度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根本性的事项,必须进行重大改变的时候,才能修改宪法。
所以,现在要加紧制定的监察法,作为一部重大的改革性法律,它的优点很明显,但可能出现和面临的问题也会很多。需要引起注意的是,修改宪法有利,但也有弊,在考虑修宪之利时,应当考虑修宪之弊。
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不少。但是,如笔者在前一篇文章中所言,宪法第2条、第3条和第62条的规定,清清楚楚地能够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找到解释和包容的空间,为什么不可以充分利用这样一个空间为监察委员会确立依据,而一定要修改宪法另作规定呢? 总结过去就会发现,对于修改或者不修改宪法,我们历来就有两种态度。
几个月行不行,一年行不行?二年、三年、甚至五年、十年,行不行?现在并没有答案。如果按照这个逻辑,宪法没有明确授权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立法了,这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念精神。比如行政机关,因为担心这些机关在缺乏法的规定的情况下,损害相对人权利。这样,制定监察法就涉及一个如何认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。因此,必须先修改宪法,在宪法中设立一个监察委员会,再制定监察法,这样才名正言顺,才能维护宪法权威。这对实现依宪治国,巩固宪法权威,具有重要意义。
如果可以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,制定监察法,推进监察体制改革,我们就应当对修宪十分克制,加强解释宣传,尽量避免修宪。在这方面,需要加深对一系列根本制度、基本制度的把握理解,凡是可以通过对这些制度进行解释或者发展包容的事项,一律不修改。
因为很多改革措施都不可避免地容易被找到不甚符合宪法的问题,如果一发现问题就要修改宪法,那么,宪法就会变得支离破碎、面目全非,宪法的权威和根基就会动摇。世事沧桑,潮流浩荡,即使我们在踢打滚爬中犯了错误,但只要我们积累了经验,改正了错误,变得成熟起来,宪法就像一位慈爱的母亲一样,仍然会欢迎我们回归它的怀抱。
六、监察委员会如何写进宪法,是一个难题 如果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,对国家机构进行统筹安排,怎么写监察委员会,都没有多大关系,因为一切都是新的开始。比如,现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,需要制定监察法。
二、建议慎重研究修宪的条件和标准 长期以来,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修宪,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应当修宪,我们缺乏必要的深入研究。据笔者听闻,1988年那次修宪,有关方面要将允许私营经济发展,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写进宪法,彭真就不赞成。但是,为避免改革陷于混乱甚至违法的境地,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,目的是要让改革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,而重大改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,有出现问题甚至失败的可能,在这样的情况下,就必须放松对法的稳定性的要求。比如,行政机关有为社会服务的职责,但有些服务没有法的授权,行政机关也应当做,就不能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来做懒政、怠政的理由。
传统的理解中,我们认为,一部法制定后就应当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,不能动辄立改废,这样才能维护法的权威。可以说,监察体制改革,应当重在制定法律,而不宜重在修宪
其二,《监察法(草案)》授权监察机关采取的某些较严重涉及被监察人人身权、财产权的调查措施,如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搜查、通缉、限制出境等,但没有规定作出这些决定的主体和程序:这些决定是由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作出,还是由监察机关某一主管负责人作出,或者是应由监察机关全体负责人集体决定作出?如果是特别重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搜查决定,是否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?如果监察法立法不明确决定主体和程序,就可能发生滥用这些措施,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风险。依《监察法(草案)》,这些机构将转隶监察机关,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。
以上五项,在实现监察法立法规范监察行为,防止滥用职权,保护人权的立法目的方面,应该说是有力和有效的。例如,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。
但是,草案在兼顾这两个目的上也有不足之处,有加以进一步改进、完善的较大空间。就构建集中统一、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、机制,加大反腐败力度,提高反腐败效率和质量的目的而言,《监察法(草案)》主要设计和规定了下述五个方面的规范和制度: 其一,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进行全面和直接的领导,保障国家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(见草案第2条)。审视目前公布的《监察法(草案)》的整个条文,应该说,这两个目的都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,在草案中都有比较好的体现。其五,监察机关可行使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搜查、留置等15项监察权限和手段(见草案第4、5章)。
比较现行三个诉讼法,均规定的是: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和个人(而非任何组织和个人)的干涉。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?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,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,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? 再如,第4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,对于证据不足、犯罪行为较轻,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,应当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,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姜明安,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,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反腐败 。以上五个方面,对于实现监察法立法构建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、机制的目的,其力度无疑是既大且实的。
其五,严禁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。进行讯问、查封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(见草案第41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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